疫情期間的刑事法律風險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為準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提供指導。
一、有關疫情的主要刑事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疫情期間企業作為主體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根據《意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疫情期間,企業商家囤貨抬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另外根據國家市監總局、公安部辦公廳2020年2月14發布的《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個人哄抬價格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哄抬價格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對涉案單位和個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哄抬物價未達到上述數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傊?,疫情期間,哄抬防護物資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生活必需品物價的行為,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風險,情節嚴重的,則會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受到刑事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物資及生產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不僅會造成社會公眾的恐慌,也擾亂了社會市場秩序,國家嚴厲打擊此種發“國難財”的行為。企業應秉著生財有道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生產經營。
(二)制售假劣藥、醫療器械等產品和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標準的行為
根據《意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對于該類犯罪,符合刑法相關條文規定的,將分別以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罪名定罪處罰,且疫情期間犯上述罪的,將酌定從重處罰。違法事實和情節尚不構成犯罪的,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偽劣假冒的醫用物資、防護產品,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不但起不到保護作用,產品因不達標本身也可能致病。企業有此類行為,若觸犯《刑法》規定,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三)借疫情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為
根據《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在疫情期間,嚴格規范廣告經營者發布的廣告內容,對疫情防控工作有積極作用,虛假宣傳或者肆意夸大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藥品等商品的功效,誤導消費者,不僅面臨巨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刑法第222條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作為消費者,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忌滿目跟風,并且提高辨識能力。而作為企業,應規范自身商業行為,切勿為追求一時的利益而觸犯法律,進而受到法律制裁。
在《意見》中,還涉及了若抗拒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暴力傷醫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罪,造謠傳謠者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嚴重者可能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等,《意見》還對疫情防控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的犯罪作了詳細規定,此外《意見》中還涉及的其他違法犯罪,本文不再一一贅述。
在疫情防控期間,不管是公民還是企業,都應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做好刑事法律風險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