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一回事嗎?
訂立合同一般要通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來完成。
首先是由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表達他想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同意這個意思表示的內容,就會回復要約人,表達其同意訂立合同的意愿,這個回復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諾。承諾到達要約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還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經過行政審批,合同方可成立。
合同成立,是不是立即就生效了呢?不是的,這一點是我們大家經常認識錯誤的一個問題。
成立只是生效的前提,不是所有成立的合同都生效的。
我國《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如下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
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前,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無效,或被撤銷,合同雖已成立,但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則不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評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因此,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