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的律師在訴訟的過程中,既維護了自己當事人合法的權益,又獲得了自己當事人的尊重,同時還獲得了對方當事人、律師的尊重,甚至得到法官的尊重。而有的律師,卻讓同行嗤之以鼻。其中的一個重要原由,就是律師在法庭上要依法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律師工作中,很多的律師,在法庭上,是想盡一切辦法把水攪混,目的就是讓法官看不清真相,增加法官判案的難度,從而達到“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殊不知,現在的大多數法官都是火眼金睛,早就知道你的那些小伎倆。即便是年青的法官,也會去問一下同行。這樣的律師,就無法在法庭上獲得對手的尊重,獲得法官的尊重。
今天,就用這個話題來和大家聊一個案件。
我剛剛做完一個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案情很簡單,一輛車撞倒了一個行人,交警認定,車主承擔全部責任,行人無責任。就這樣一個簡單的案件,沒想到肇事司機、車主、保險公司的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了幾個觀點,我分享給大家。
觀點一,責任認定僅認定雙方對此次交通事故應承擔什么責任,而對侵權責任不應按交警的責任認定,受害人(死者)當時處于醉酒狀態,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有責任,死者至少要承擔30%以上的責任。
法律規定:交警的責任認定,就是用來劃分事故的責任,以此為依據來確定雙方的侵權民事責任的劃分,這是法定的。
事實情況:死者確實處于醉酒狀態,事故發生于沒有隔離帶、沒有斑馬線,這種情況行人依法可以隨時穿越馬路。行人處于醉酒狀態,并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
觀點二,原告不屬于法定的“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人,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1,原告沒有提供原告無勞動能力的鑒定報告;理由2,原告屬于農民,有承包地,即使不能夠勞動,也可以把土地租出去,能夠獲得地租收入;理由3,原告還有一個二兒子,二兒子給他們提供生活費,他們也有生活來源。 “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理解就是沒有一點勞動能力,沒有任何生活來源。因此,原告不應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律規定:1.60歲以上的老人屬于法定的無勞動能力的人,且鑒定部門對于60歲以上的老人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還是屬于法定無勞動能力的人。2.租地的收入,一年僅1000元,不能滿足生活的需要。無其他生活來源,指的是其他生活來源不足于滿足其全部生活需要,而不是沒有其他任何生活來源。3.二兒子的贍養義務,并不能夠消滅大兒子的贍養義務,因此,法律明文規定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時候,要除以扶養人的人數。
觀點三,上一年度數據是指事故發生時的上一年度,今天是第二次開庭,是由于上一次原告告錯了人,才導致有了第二次的重新開庭,這是原告的過錯,不應加重被告的負擔。
法律規定:上一年度是指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在本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訴了法定車主,并不知道有租賃車輛的事實存在,在第一次開庭時,才知道了該事實的存在,依據法律規定,可以變更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況且,在第一次開庭時,內蒙古統計局的政府公報已經發布,應當采用2021年的數據。
觀點四,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應當用呼和浩特中院公布的統計數據,到今天為止,呼和浩特市中院還沒有發布統計數據,因此,應按2020年的統計數據。
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省政府統計部門統計的數據為準。我們使用的數據是內蒙古統計局的政府公報,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從上述三被告提出的觀點來看,沒有一個符合法律的規定,他們的目的就是通過把水攪混的方法,來混淆是非,從而影響法官的判案。這種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方法并不值得提倡。理由有如下幾個:
1.嚴重地浪費了司法資源?,F在法院案件非常多,如果每一個律師都如果混淆是非,把大量的時間浪費在胡攪蠻纏上,而不是理清是非上,這就是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2.無法達到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效果?,F在的大多數法官都是科班畢業,法律的專業素養非常高,你的這種小伎倆,法官很容易就看破,再加上法官審理此類案件已經非常熟練,相關的法律規定早已爛熟于心,豈是你幾句胡話就能夠左右的了的。也只能起到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的后果,之外不會起到任何作用。甚至還會得到法官的反感,法官在有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也不會向你這方傾斜。
3.不被法律界人士尊重。受人尊重的法律工作者,永遠只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工作者。
綜上,我們在做律師業務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就是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過程中,自己也獲得同行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