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某公司現有四名股東甲、乙、丙、丁, A為創始股東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股權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為B,后法定代表人又變更為丁,丁為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C為創始股東A的丈夫(該股東已轉讓股權)。
2022年A和甲、乙、丙四人為原告,以丁、B、C為被告起訴要求確認甲乙丙丁先后做出的五份股東會紀要及股東會決議無效。
本律師為被告C的代理人,在代理本案的過程中,發現原告的律師竟只見過四位原告中的一位,訴狀及委托書上四位原告的簽字均為同一原告所簽,四位原告的聯系電話均是同一原告的,原告代理律師也未核實簽字的真偽。開庭后,我們聯系到另一原告乙,乙明確表示其未在訴狀和委托書上簽字。此外,按照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其他相關人員為第三人。但本案中,原告卻把股東?。ìF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B(不是公司股東)、以前股東的丈夫C列為被告。
裁判結果:
最終法官以甲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以被告主體不適格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感悟: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務,在從事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抵制任何違法的事情。
本案提示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所有訴狀、委托合同、委托書上的簽字必須要律師看著當事人當面簽字,盡量不要讓其他人轉送簽字的相關文書,稍有不慎,就可能構成虛假訴訟,律師代理案件過程中也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
作者:郝鳳軍律師